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秩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24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林紘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9月1日新北警字第108362247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林紘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
元。
扣案之塑膠袋(內含吸食後之強力膠)壹個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8月27日上午11時2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密
錄器影像、扣案物照片。
㈢扣案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
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
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又扣案
之塑膠袋1個(內含吸食後之強力膠),係被告所有供違反
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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