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995號原告 林威銘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 律師複代理人 江孟洵 律師被告 古原欽
李維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郭祐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