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907號債權人 許鎔翔 上列債權人許鎔翔因與債務人 全悅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鎔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全悅(住彰化縣○○鄉○○路○○巷○號)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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