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 黃瑞命 即東元碾米廠訴訟代理人 徐欣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488元,應繳裁判費1萬5,7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25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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