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 曾慶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榮華 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地上權登記關於地租記載「空白」,無租金時,自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規定,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為新臺幣(下同)93萬96元【(172.04㎡+215.5㎡)×1,600元(即申報地價)×10%×15=930,096】,並未超過土地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萬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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