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孝祖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孝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孝祖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4年
1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1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二罪)、有期徒刑4月(ㄧ罪),及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6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ㄧ罪)確定,上開四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0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復因強盜、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149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接續執行,而於民國104年1月16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6年6月19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資佐證。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日內抗告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