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725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黃春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淑君 、 李雯琳 、 李雯雅 、 李雯秀 、 李文友 、 李文宏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 李建宗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全體債務人為連帶給付,並更正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之聲明請求。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