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6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630號聲請人 陳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1190002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