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61號聲請人 林韶頡 (原名: 陶思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程省翰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56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現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011,0002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現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011,0003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現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011,0004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現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011,0005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現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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