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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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070號原告 吳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據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4696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財產損失《即機車修理費新台幣(下同)10,700元、財物毀損費用5,000元》共計15,700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