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578號上訴人 徐意龍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5804號),因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未補正,則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578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業經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徐意龍收受判決後,雖於民國106年7月12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容有未合,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依法即應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