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交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訴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雅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雅玲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其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因據告訴人 侯金國 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份(本院卷第56頁)在卷可按,則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應由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決,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林英奇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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