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96號聲請人 許雅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心怡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09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定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秋月 台灣中小企銀彰化分行109年11月30日15,819元A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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