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得聖營造有限公司黃言章 即上峰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13萬5,3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萬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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