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6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緩字第一0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一八七四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三○三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駁回再議確定,扣案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一八七四號所示之物,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扣案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一八七四號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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