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6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6年度執字第1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前於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六七號竊盜案件審理時,因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嗣移送聲請人執行後,被告經傳拘無著,已經通緝在案,且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經聲請人發函通知具保人應限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逾期即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惟因被告仍未到案,聲請人乃聲請本院沒入前開保證金,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通知書、被告戶籍資料及具保人戶籍查詢資料等件附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