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9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 潘清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之債權計算書或其他釋明文件(如內部欠款紀錄等資料)俾利本院審認請求「新臺幣13771元」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