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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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7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民事庭法官李慧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