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790號聲請人 張欽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宋漢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三張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狀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確認證物名稱為「本票正本三張」之記載是否有誤?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