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清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清泉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清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亦有適用(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受刑人為如附表編號2前段所示犯行後,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1條第5款,於95年7月1日施行;刑法第41條則於94年2月2日(95年7月
1日施行)、98年1月21日(同年9月1日施行)、98年12月30日經數次修正;刑法第50條亦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102年1月25日施行),茲就如何適用上開修正後法律部分,分述如下:
㈠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惟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將合併之最長刑期提高為30年,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
㈡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而依受刑人行為時,即刪除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嗣於95年5月17日刪除)、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標準第2條折算結果,受刑人於附表編號2前段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為銀元100元、200元、300元,即新臺幣(下同)300元、600元、900元折算
1日;94年2月2日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經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規定。至刑法第41條於98年1月21日修正時,並未更改第1項前段內容;於98年12月30日修正時,亦僅將第1項前段中之「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調整為「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均不涉及實質法律變更,自無庸再為新、舊法比較適用,併此敘明。
㈢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嗣雖增加但書及第2項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惟就行為人所犯數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而言,新、舊法並無不同,自無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案件判決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別於民國103年5月2日、107年3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
2項、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