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理由甲○○因過失致死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過失致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5年││││││││││││├────────┼──────────┼──────────┼──────────┤│犯罪日期│95.07.05│96.9至96.10.15│││││││├────────┼──────────┼──────────┼──────────┤│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5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994號│字第24581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交上易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實││939號│1154號│││審├──────┼──────────┼──────────┼──────────┤││判決日期│97.02.14│97.08.05││├─┼──────┼──────────┼──────────┼──────────┤││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交上易字第│97年度台上字第│││決││939號│5528號│││├──────┼──────────┼──────────┼──────────┤││判決確定日期│97.02.14│97.10.31││├─┴──────┼──────────┼──────────┼──────────┤││苗栗地檢97年度│臺中地檢97年度│││備註│執字第1320號│執字第174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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