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峻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峻羽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郭峻羽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查受刑人郭峻羽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03年
9月29日所提出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調查表影本1紙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郭峻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空白)│││(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13日│102年12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676號│103年度毒偵字第67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52號│103年度訴字第75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15日│103年8月15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9月9日│103年9月9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4311號│103年度執字第14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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