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債務人 郭文正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郭文正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
而債務人於民國103年3月20日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28,972元,還款期限為6年共計72期,總清償金額為2,085,984元),經本院於同年4月29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後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雖有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惟其所申報債權金額為0元,故不列入表決結果,而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回覆視為同意,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二分之一,故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書面通知函稿、債權人收受送達回證附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盡力清償而適當、可行,且無消債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