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全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115號聲請人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筑双 代理人 張進豐 律師相對人 李景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係指為請求標的之物,其從前存在之狀態,已有變更或將有變更而言(最高法院20年抗字第336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依民法第533條、第526條第1項、第284條規定可知,對於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所謂假處分之原因,依同法第533條、第523條規定,係指因其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對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而是否有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者,應就該標的本身客觀判斷,債權人主觀上之疑慮或債務人單純否認權利,尚非已足。是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主張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者,應即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者,始得准為假處分。若債權人不能釋明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存在,即無就金錢以外之請求保全強制執行之必要。末按禁止債務人就特定財產為處分行為之假處分,其效力僅在禁止債務人就特定財產為自由處分,並不排除法院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成立後,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不得阻卻其執行力,債務人或第三人不得依一般假處分程序,聲請予以停止執行(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510號、63年台抗字第5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登記共有人,然系爭房地係聲請人及相對人於民國107年8月23日各出資新臺幣(下同)28,000,000元購買,並與相對人約定將聲請人出資取得之共有部分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名下,聲請人業已對相對人表示終止借名登記,得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系爭房地。惟系爭房地現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0年度司執字第42834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在案,如系爭房地遭強制執行拍賣且執行完畢,則日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系爭房地之債權將有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之可能,爰聲請本院對系爭房地為假處分,命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暫停執行等語,並聲明:命債務人就其所有之系爭房地之應有部分1/2不得移轉、出租、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三、經查:
(一)關於本件假處分之請求:聲請人主張系爭房地相對人登記為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為其出資,僅係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等情,業據其提出兩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支票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3頁),堪認聲請人就本件假處分之請求已有相當釋明。
(二)關於本件假處分之原因:而就聲請人主張本件假處分之原因部分,聲請人乃稱因系爭房地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之應有部分為聲請人借名登記,聲請人業對相對人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而因系爭房地已受前揭強制執行程序,行將拍賣云云,其所指現狀變更,係因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定程序所為,並非債務人處分財產之行為,與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2項規定事由不同,自難認聲請人已釋明假處分之原因存在。且縱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系爭房地為假處分獲准,揆諸前揭解釋,亦僅生禁止相對人對系爭房地自由處分之效果,亦無從阻卻前揭強制執行程序。是本件聲請與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要件未合,縱聲請人表明願供擔保,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怡彣附表:
附表112年度全字第115號編號土地或建物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或建號1臺北市大安區仁愛二624地號21411909/2000002臺北市大安區仁愛二624-1地號21711909/2000003臺北市大安區仁愛二4969建號1樓層:170.59騎樓:68.93合計:239.52附屬建物:平臺:58.52全部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建物4臺北市大安區仁愛二5511建號第一層未登記部分:7.35全部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建物未登記部分5臺北市大安區仁愛二5515建號第一層未登記部分:6.1全部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建物未登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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