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國審強處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國審強處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瑋選任辯護人鍾瑞楷律師
葉禮榕律師 陳怡衡 律師上列被告因犯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涉嫌殺人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聽取被告、辯護人的意見,並審酌卷內證據後,認為被告的犯罪嫌疑確實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死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或滅證之虞,縱以鉅額交保金額,或以電子儀器監控等方式,均不足以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是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羅文鴻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