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90號聲請人 許真瑜 即 許文雄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佩瑩附表:股票113年度除字第00009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