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易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緝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陳亮瑜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亮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揭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亮瑜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訊問並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千元後,因被告繳納現金(存單號碼:一0六刑保丁字0000000000號)而釋放。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派員拘提無著,且現無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之情形,有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自應將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儒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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