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原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原告 蕭惠元 被告 陳益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6號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益俊被訴強盜案件,經原告蕭惠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