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國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國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國宗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9年2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
4年度原訴字第15號、105年度原訴字第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原上訴字第55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18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59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①、②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9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經移送執行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3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055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連思斐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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