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更一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石彥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柯富元 現因案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本院先後於民國102年2月1日、同年3月22日、4月26日發布通緝中,現住所不明,無從對之合法送達,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