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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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6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25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5年7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7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6年
5月25日,並於85年7月26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7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85年7月27日辦妥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業經本院86年執字第1410號強制執行事件部分受償,惟尚欠本金424,098元,仍未受償。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收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吳佳育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36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虎尾鎮│ 惠來厝 ││1667│水│874│874分之65│乙○○持分65/874││0│││││││││││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