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被   告 丙○○
           3樓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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