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94年10月15日起同年月21日止連續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5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87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原判決併宣告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