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44號原告三明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潭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 律師被告 吳坤成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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