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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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2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志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志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戴志賢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年2月8日晚上8時許109年1月6日晚上7時許109年3月16日9時30分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91號新竹地檢109年度毒偵續字第5號新竹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6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竹簡字第566號109年度竹簡字第688號109年度竹簡字第706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25日109年6月16日109年6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竹簡字第566號109年度竹簡字第688號109年度竹簡字第70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6月23日109年7月27日109年8月3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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