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緝字第21號
111年度審附民緝字第29號
原告 劉柏成
被告 黃信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審訴緝字第21、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
法官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