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緝字第21號

111年度審附民緝字第29號

原告 劉柏成

被告 黃信文

吳育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審訴緝字第21、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

法官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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