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為此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惟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檢察官通知具保人乙○○應於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許帶同被告甲○○到案接受執行之通知書,係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寄存於台北縣政府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詳聲字卷第二頁背面),而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是具保人收受此通知書時已在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後,顯不可能於執行檢察官要求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帶同被告到庭,既然執行檢察官未有效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接受執行,自不能聲請對具保人沒收保證金,爰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慧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