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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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37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姿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姿印於民國107年2月13日8時1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鄉0000000道路00000000000000號附近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光線充足且無障礙物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於通過該路口前未減速慢行,且未注意前方正沿某產業道路由南往北方向通過該路口之由告訴人 許芷芸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而與之發生碰撞,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因而受有右側股骨頸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許芷芸告訴被告陳姿印過失傷害之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就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已調解成立,有雲林縣大埤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紙在卷可稽,告訴人因而具狀表示撤回刑事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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