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鵬禹被告曾靖然原名曾文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字第1930號、100年度執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鵬禹因被告曾靖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被告即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得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額,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406號裁定參照)。故所謂被告逃匿者,自以被告仍在逃匿中者為限。經查,本件被告曾靖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而於99年12月17日發佈通緝,惟被告業於100年4月11日到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經檢察官撤銷通緝,此有台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既已到案執行完畢而非在逃匿中,即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沒入保證金。聲請人沒入保證金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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