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2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朝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朝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朝雄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0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1136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4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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