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金字第1號上訴人乙○○
丙○○
樓之1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2年度金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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