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緝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緝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緝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和昇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156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