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821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12日本院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8,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臺北地方法院 法 官 張松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