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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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著訴字第49號
原告仟藝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妤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
法定代理人 葉時純
兼法定代理人 黃志偉
法定代理人 詹勲霖
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 律師
法定代理人 張義斌
送達代收人 張雅筑
法定代理人 詹益瑋
訴訟代理人 姚書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著作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五日所為之指定 譚漢民 為本件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法院於必要時,得撤銷指定技術審查官之裁定,或改命其他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指定譚漢民為本件技術審查官,然經本院審理後,認本件已無指定技術審查官參與審理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撤銷前指定譚漢民為本件技術審查官之裁定。
三、依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6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5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