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著訴字第49號

原告仟藝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妤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

被告金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時純

兼法定代理人 黃志偉

被告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勲霖

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 律師

蕭佳姬

被告樹沅塑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斌

送達代收人 張雅筑

被告三鋒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瑋

訴訟代理人 姚書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著作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五日所為之指定 譚漢民 為本件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法院於必要時,得撤銷指定技術審查官之裁定,或改命其他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指定譚漢民為本件技術審查官,然經本院審理後,認本件已無指定技術審查官參與審理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撤銷前指定譚漢民為本件技術審查官之裁定。

三、依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6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5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張君豪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