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2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1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