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6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起訴狀之英譯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起訴狀之英譯本,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