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緝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安家指定辯護人吳文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290號、110年度偵字第10124號、110年度偵字第114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同案被告 朱偉 隆、 王瀞萱 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唐安家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於民國111年2月7日提起公訴,並於同年3月21日繫屬本院乙節,有起訴書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3月18日橋檢信成110偵10290字第1119010832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0號卷一第5-13頁),惟被告嗣於112年4月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6號卷第131頁)。
被告既於起訴後、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因沒收新制施行後,沒收已非附屬於主刑之從刑,倘經判決公訴不受理,案內違禁物、專科沒收之物、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得等,仍得由檢察官視個案情節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岳璁提起公訴,檢察官許亞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黄筠雅法官林婉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曾小玲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持有人1海洛因1包唐安家2甲基安非他命1包唐安家3大麻2包唐安家4第三級毒品丁基原啡因之橘色錠劑1顆唐安家5第三級毒品 芬納西泮 之橘色錠劑21顆唐安家6電子磅秤3台唐安家7手機4支、平板1台。其中OPPO行動電話配掛0000-000000號門號唐安家8現金7400元唐安家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0290號110年度偵字第10124號110年度偵字第11484號被告唐安家年籍詳卷
王瀞萱年籍詳卷 朱偉隆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唐安家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或轉讓之,猶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持用配掛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做為聯繫販毒之工具,而於附表一編號第㈠號所示時間、地點,以所示價格,與朱偉隆共同販賣毒品海洛因給 曹烜瑋 。唐安家又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第㈡號所示時間、地點,無償轉讓毒品海洛因1包給曹烜瑋。且唐安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復屬行政院公告列管之禁藥,依法不得販賣或轉讓之,猶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第㈢、㈣號所示時間、地點,以所示價格,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給 鄧其政 ;另於附表一編號第㈤號所示時間、地點,以所示價格,與王瀞萱共同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給 王兆榮 。唐安家另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兼禁藥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第㈥號所示時間、地點,無償轉讓毒品海洛因4包、毒品兼禁藥甲基安非他命1包給王瀞萱。唐安家復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之,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20日15時許,在左營區勝利路123號7-11超商勝利門市旁,以5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黑」之某成年男子購買毒品大麻2包,而非法持有之。嗣為警於110年7月27日12時55分許,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搜字第344號搜索票,在高雄市○○區○○○○路00號401室王瀞萱租屋處內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唐安家、朱偉隆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均坦承不諱。2.被告王瀞萱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與證述。坦承不諱,並證明如附表一編號第㈥號之犯罪事實。3.證人曹烜瑋警詢時之證述及偵查中之結證。證明如附表一編號第㈠、㈡號之犯罪事實。4.證人鄧其政警詢時之證述及偵查中之結證。證明如附表一編號第㈢、㈣號之犯罪事實。5.證人王兆榮警詢時之證述及偵查中之結證。證明如附表一編號第㈤號之犯罪事實。6.通訊監察譯文。證明被告唐安家持用配掛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繫販毒事宜。7.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搜字第344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方於110年7月27日12時55分許,持搜索票在鼓山區美術東五路50號401室被告王瀞萱租屋處內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8.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0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2840號鑑定書1份。被告唐安家、王瀞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第⑴、⑵號所示檢品,皆檢出含有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檢驗前共淨重3.58公克、檢驗後共淨重3.55公克。9.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0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2870號鑑定書1份。扣案煙草檢品經送檢驗,均檢出毒品大麻之成分,檢驗前淨重4.65公克、檢驗後淨重4.58公克。10.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9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55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被告唐安家、王瀞萱扣案白色結晶經送檢驗,皆檢出含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檢驗前淨重1.025公克、檢驗後淨重1.002公克。
二、核被告唐安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同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同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同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嫌與同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朱偉隆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被告王瀞萱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唐安家與朱偉隆就附表一編號第㈠號之犯罪事實、被告唐安家與王瀞萱就附表一編號第㈤號之犯罪事實間,具備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唐安家所犯轉讓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之行為,係一行為而同時有數法條可資適用,屬法條競合關係,依照「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應以轉讓禁藥罪嫌處斷;被告唐安家就附表一編號第㈥號所示之犯行,係一個轉讓行為而同時轉讓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處斷。被告唐安家所犯1次販賣第一級毒品、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2次轉讓第一級毒品、1次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並罰。扣案之毒品海洛因5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及毒品大麻2包,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併銷燬之;扣案電子磅秤3台、OPPO品牌手機1支皆係供被告唐安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罪名所用之物,都請依同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則請依刑法第38之1條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檢察官鍾岳璁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㈠110年6月3日凌晨1時41分許,曹烜瑋撥打唐安家前揭門號,由朱偉隆接聽,朱偉隆即與唐安家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聯絡,轉告唐安家於同日稍後,在高雄市○○區○○里○○巷00○0號曹烜瑋住處,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販賣毒品海洛因1包給曹烜瑋。㈡110年3月11日11時45許及同日11時56分許,曹烜瑋致電唐安家,向唐安家索討毒品海洛因,於110年3月12日22時許,在曹烜瑋前開住處旁之登山口,免費提供毒品海洛因1包給曹烜瑋。㈢110年6月17日2時37分許,在左營區大中二路597號日光花園汽車旅館外,以2000元之代價,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給鄧其政。㈣110年6月20日22時14分許,在左營區緯六路250、252號萊爾富超商外,以2000元之代價,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給鄧其政。㈤110年7月12日3時51分許,王兆榮撥打前揭門號給唐安家,由唐安家之女友王瀞萱接聽,王瀞萱即與唐安家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轉告給唐安家知悉,唐安家遂於同日5時許,在左營區孟子路與大立路口,以1500元之代價,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給王兆榮。㈥110年7月26日晚上某時,在王瀞萱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401室租屋處內,免費提供毒品海洛因4包、毒品兼禁藥甲基安非他命1包給王瀞萱。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持有人⑴海洛因1包。唐安家⑵海洛因4包。王瀞萱⑶甲基安非他命1包。唐安家⑷甲基安非他命1包。王瀞萱⑸大麻2包。唐安家⑹第三級毒品丁基原啡因之橘色錠劑1顆。唐安家⑺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之橘色錠劑21顆。唐安家⑻電子磅秤3台。唐安家⑼手機4支、平板1台。其中OPPO手機配掛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唐安家⑽現金7400元。唐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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