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家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99號上訴人曾○○即原告被上訴人曾○○即被告
曾○○曾○○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0月7日具狀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10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分別於108年10月28日、同年12月5日、同年12月12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各住居所之派出所,是至遲於108年12月22日午後12時已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查詢表各1份附卷,其上訴顯不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施旭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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