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0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26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欣誼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4月9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陳欣誼已於113年9月10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

 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