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63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非訟代理人 賴啓忠 債務人 周俊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其中玖萬陸仟叁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俊男於民國94年10月4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自102年3月至103年3月共消費簽新臺幣(下同)96,399元,但於103年7月31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10,249元,以上共計106,648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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